长沙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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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市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原则上为已被认定为市级(含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研发人员占企业全部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申报企业近2年内应取得两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并已进行成果转化实施;


(七)拥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节能减排良好记录。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税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需申请的企业向其所在区、县(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联合行文上报,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市工信委。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年度研发经费须专项归集及审计报告;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二)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步认定,报市新工办审定后,授予“长沙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十二条  资金扶持


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其中创新成果突出的,通过对其实际研发投入进行考核后,按其研发费用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限定10万元,特别优秀的经评定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长沙工业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每年5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加强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考核,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区、县(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4、《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



附件 :


长沙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申  报  资  料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名称:


所在地区:


申请时间:        年    月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发展规划及中长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情况,技术创新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情况。


6、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的独特措施、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